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盛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展大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5,777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2,8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