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盛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展大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雲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
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5,777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52,8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