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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7號 參 加 人 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川澤 上列參加人參加原告張政鋒等與被告魏應充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 存在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