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7號
參 加 人 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川澤
上列參加人參加原告張政鋒等與
被告魏應充等間確認
袋地通行權
存在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參加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