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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微鑽石線材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民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案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9, 925 元,經本院命繳納裁判費49,114元,原告已繳納,原告於 民國107 年11月29日當庭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250,96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9,114元外, 尚應補繳1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