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6號
原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家騏
被 告 劉鼎生之
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
9 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