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明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被 告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
嗣龍
訴訟代理人 陳銘聰
被 告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
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追加
訴之聲明,然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增加賠償機器設
備相當價值之280 萬元與估價修復費用1,127,500 元,以及
訴之聲明第4 項擴張被告迴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
之金額為175 萬元(起訴時為140 萬元),此部分原告仍有
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裁判費
新臺幣42,87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