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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占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明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龍 訴訟代理人 陳銘聰 被   告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然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增加賠償機器設 備相當價值之280 萬元與估價修復費用1,127,500 元,以及 訴之聲明第4 項擴張被告迴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 之金額為175 萬元(起訴時為140 萬元),此部分原告仍有 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裁判費 新臺幣42,87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