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明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被 告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
嗣龍
訴訟代理人 陳銘聰
被 告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震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
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關於主文欄中關於「2,100 」及理由欄中第31
行之「42,877」,均應更正為「43,372」。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 日所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72
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2,100 」及理由欄
第31行之「42,877」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職權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