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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占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明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龍 訴訟代理人 陳銘聰 被   告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 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中關於「2,100 」及理由欄中第31 行之「42,877」,均應更正為「43,372」。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 日所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72 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2,100 」及理由欄 第31行之「42,877」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職權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