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蔡幸蓉
訴訟
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
被 告 永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融
被 告 湯康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
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附麗,
爰
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