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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冠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尹馨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99 號與被上訴人朱亞鳳等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 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6,5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2,530 元(應繳8,260 元- 已繳5,730 元= 差額2,530 元 ),合計14,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