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冠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尹馨
上列
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99 號與被上訴人朱亞鳳等人
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 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6,500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2,530 元(應繳8,260 元- 已繳5,730 元= 差額2,530 元
),合計14,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
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