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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兆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思璁 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與被上訴人康瑛麟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5 月22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2 萬22 9 元(計算式:6,107,429 +1,912,800 =8,020,229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萬745 元,扣除同案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已繳 納之裁判費9 萬2,233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8,512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