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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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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劉宜學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被   告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損害額如何鑑定,並請一併陳報 鑑定機關。 三、本件受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