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劉宜學
訴訟
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
被 告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陳報
訴之聲明第一項損害額如何鑑定,並請一併陳報
鑑定機關。
三、本件受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