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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黃靖純       黃柏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嬅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順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黃靖純、黃柏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資料不可省   略)。 二、原告黃靖純、黃柏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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