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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集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琦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6年6月29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9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2月 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001 │六甲媽咪企業有限│集野有│合庫銀行 │ 106年3月31日 │30,473元 │SA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頭份分行 │ │ │ │ │ │ │張炎森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