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集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琦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6年6月29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
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
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9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2月
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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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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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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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六甲媽咪企業有限│集野有│合庫銀行 │ 106年3月31日 │30,473元 │SA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頭份分行 │ │ │ │ │
│ │張炎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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