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尤金蓮即南亞印刷材料行
訴訟
代理人 賴慧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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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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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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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履洋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印刷材料行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民國106年7月15日 │186,732元 │AK0000000 │ │
│ │陳亭君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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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