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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金海 訴訟代理人 江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5 月16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 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 年1 月9 日 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弘耀企業社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106年2月20日 │630,000元 │AH0000000 │ │ │ │涂金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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