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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吳瓊燕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10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 因保管不慎致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之台灣新生報在 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3 月13日刊登於台灣新 生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見卷第19至20頁), 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9 月14 日具狀(見卷第13頁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真和科技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06年7月31日 │30,660元 │CNA0000000 │ │ │ │朱秋英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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