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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游記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民 國107 年3 月14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 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3 月14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 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9 月1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 年9 月17日具狀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威盛營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6年2月28日 │310,275元 │JA0000000 │ │ │ │黃綱輝 │北苗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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