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清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勝宜
訴訟代理人 劉千秋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
7 年3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3 月7 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9 月
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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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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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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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中小企│ 105年10月19日│ 100,000 元 │ FE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銀苗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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