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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清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勝宜 訴訟代理人 劉千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 7 年3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今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3 月7 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9 月 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 00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中小企│ 105年10月19日│ 100,000 元 │ FE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銀苗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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