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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施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107 年5 月1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號 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7 年5 月1 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07 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 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11月7 日 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9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十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101 年11月30日│ 42,900元 │AA0000000 │ │ │ │ 陳日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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