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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堅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煥明 代 理 人 陳振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7 年3 月1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紙,其登載之 日為107 年3 月16日,是申報權利期間至同年9 月16日屆滿 ,聲請人本應於同年12月16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其遲至 同年12月18日方提出本件聲請,有其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上 本院收狀章可稽,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6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堅志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商銀苗栗分行│107 年5 月8 日│ 12,201元 │JA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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