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原 告 林沂蓁
訴訟
代理人 謝旻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1月1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民
國107 年5 月10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茲因權利申報
期間已
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5 月10日刊登於太平洋
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
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
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12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
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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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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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2│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3│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4│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5│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00-0 │ │1 │10000 │ │
├──┼───────────────┼─────────────┼──────┼───┼─────┼───┤
│0006│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00-0 │ │1 │10000 │ │
├──┼───────────────┼─────────────┼──────┼───┼─────┼───┤
│0007│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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