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新明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被 告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訴訟代理人 吳雅雯
吳賜村
被 告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貴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11點15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原告學歷、職業、扶養人數等資料,因依法無法作為本件裁判認定之基礎,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登威營造有限公司、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亦應提出記載有近兩年營收之申報資料到院。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