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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債 權 人 正舜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堯舜 債 務 人 陳添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參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三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參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