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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債 權 人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富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柏森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所在地 為新竹縣竹北市,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書 記 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