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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9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徐美惠 債 務 人 南庄煤氣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古榮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叁佰   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用人南庄煤氣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 年1      月24日邀同古榮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      據(活期方式)金額新臺幣100 萬元,期限自民國10      3 年1 月24日至105 年1 月24日止,在所訂額度內循      環借用,出具撥款通知書憑以撥款,每筆借用期限最      長不得超過180 天,借用人應在上開天數內償還,利      息則自訂約日起每滿壹個月付息一次。   (二)借用人上開借款於105 年1 月24日到期無力一次清償      ,再邀同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分期償還增補借據      ,約定自105 年1 月24日至110 年1 月24日止,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前2 年本金每月固定償還一      萬元,利息按月計收,第3 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三)上開借款利率並分別約定按利率條款機動調整計算,      且如借用人不依期還本付息,除就遲延還本部份按當      時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給付違約金,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此皆有債務人訂立之借據可稽。   (四)詎料債務人所借上開款項未依約還款,僅分別償還至      108 年2 月24日即未再繳款,聲請人屢催其還款未果      ,按借據約定已屬違約,貸款已喪失分期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金餘欠金額為590,315 元及利息、      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古榮中既就本案債務為連帶保      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清償。   (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查詢單、催收紀錄卡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