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張家維
債 務 人 鈺林醫葯生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泉宗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
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壹仟參佰陸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
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
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