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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1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張家維 債 務 人 鈺林醫葯生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泉宗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   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壹仟參佰陸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七   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