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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郭家銨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之規定,僅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惟依卷附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遺失支票發票人為   「瀚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受款人為案外人「井剛機械工   程有限公司」。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說明聲請   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又系爭票據若係由   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轉讓釋明文件   。 二、如聲請人係以受款人井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   分提出聲請,則應先更正本件聲請人為「井剛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原聲請人郭家銨為法定代理人,並於書狀蓋印公司   大、小章,並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   通知人為受款人公司,再向本院提出銀行更正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