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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旺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孆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2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83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