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經黔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旺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孆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2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836,7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