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鉛煌 送達代收人 李宗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立新港國民中小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36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935,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 ,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 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