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筱慧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銀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銀
債 權 人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債 權 人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
│2 │請提出配偶於108年1月至今就醫之相關診斷證明書。 │
├──┼─────────────────────────────┤
│3 │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8 月
迄今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如有│
│ │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
│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資料清單代替。 │
├──┼─────────────────────────────┤
│4 │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
│ │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 │(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
│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 │
├──┼─────────────────────────────┤
│5 │聲請人陳明現有
強制執行/ 訴訟案件繫屬法院中且遭扣薪,請說明│
│ │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
│ │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
│ │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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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 年│
│ │8 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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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聲請人107 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
│ │有
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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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聲請人之配偶鄧維成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
│9 │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
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各│
│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
│ │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
│ │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
│ │之
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 │欄請勿省略)。 │
├──┼─────────────────────────────┤
│ │聲請人與配偶、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
│10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
│ │明文件。 │
├──┼─────────────────────────────┤
│11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 │152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
│ │」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
│ │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