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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相 對 人 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湘怡於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中(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3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此項規定,於法人之代表 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3號給付報 酬金事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黃崐峰已於民國107 年6 月 6 日死亡,黃崐峰為相對人登記之唯一董事兼股東,故相對 人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訴訟行為。為免延遲訴訟,依民事 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黃崐峰之女兒黃湘怡擔任 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黃崐峰業於107 年6 月6 日死亡 ,其為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長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復查 ,黃崐峰之繼承人為配偶邱惠蓮、子女黃昱宸、黃湘怡、黃 珮媗,業據聲請人提出黃崐峰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 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全戶手抄謄本等件為證,信為真實 。另查,黃崐峰之繼承人,除邱惠蓮外,黃昱宸、黃湘怡、 黃珮媗,及次順位繼承人黃家進等人均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由該院以107 年度司繼字第1659號受理,尚 未終結,有該院108 年2 月15日函在卷可查。本院審酌現唯 一繼承人邱惠蓮具狀表示其僅國小畢業、年事已高,專任家 庭主婦,不瞭解黃崐峰之經商情形,而另一繼承人黃湘怡雖 已聲請拋棄繼承在案,其為黃崐峰之女兒,並身兼相對人 之會計,且於本案進行中曾出庭作證,瞭解相對人之公司事 務及本件涉訟事項,故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足以維護相 對人之利益。雖邱惠蓮與黃湘怡皆具狀薦請實質負責人黃家 進擔人任特別代理人,惟黃家進公司登記之利害關係人, 聲請人於訴訟審理時亦否認其為實質負責人,自不合由黃 家進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綜上,爰選任黃湘怡為相對 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