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盛玲
相 對 人 苗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盈欣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請求給付管理費
強制執行
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案號:「103 年度裁全字第32號
」學股繫屬。
本件執行事件所
查封聲請人財產一旦
拍賣,勢
難
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
擔保,請准裁定於「苗院107 年度
司執溫字第8452號」溫股執行
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
制執行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
法院應依法定程序迅速進行,除有法定之停止事由者外,不
停止執行,以確保
債權人之權益。
三、
經查,相對人執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360 號
確定判決為
執行名義向本
院聲請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8452號強制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
之財產等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稱
另行起訴,然經本院查詢
兩造繫屬案件,聲請人尚未提起回
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
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當
事人姓名查詢表在卷
可考。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03 年度裁全
字第32號、107 年度司執字第5452號事件核對,聲請人
所稱
另行具狀起訴之「103 年度裁全字第32號」、「苗院107 年
度司執溫字第8452號」溫股執行異議事件,亦
非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事由。此外,聲請人復未就原執行名義
對相對人提起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
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
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民事查詢單附卷
可稽
,則其聲請准予供擔保停止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8452號強
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況聲請人曾就前
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55
號以相同理由駁回在案,聲請人對相關法律知識必已有所得
悉,仍以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事由聲請停止執
行,自難准許。
四、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