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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玲 相 對 人 苗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盈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請求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 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案號:「103 年度裁全字第32號 」學股繫屬。本件執行事件所查封聲請人財產一旦拍賣,勢 難回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苗院107 年度 司執溫字第8452號」溫股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 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 法院應依法定程序迅速進行,除有法定之停止事由者外,不 停止執行,以確保債權人之權益。 三、經查,相對人執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360 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 院聲請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8452號強制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 之財產等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稱 另行起訴,然經本院查詢兩造繫屬案件,聲請人尚未提起回 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 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當 事人姓名查詢表在卷可考。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03 年度裁全 字第32號、107 年度司執字第5452號事件核對,聲請人所稱 另行具狀起訴之「103 年度裁全字第32號」、「苗院107 年 度司執溫字第8452號」溫股執行異議事件,亦非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事由。此外,聲請人復未就原執行名義 對相對人提起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 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 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民事查詢單附卷可稽 ,則其聲請准予供擔保停止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8452號強 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況聲請人曾就前 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55 號以相同理由駁回在案,聲請人對相關法律知識必已有所得 悉,仍以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事由聲請停止執 行,自難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