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裕政
相 對 人 四季山莊雲天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275 號給付服務
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275 號給付服務
費用事件,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審理
期日之錄音光碟。然
查,
上開事件已經於107 年6 月26日因成立和解而確定在案
,有本院和解筆錄附卷
可參。而聲請人
迄至108 年6 月9 日
(見
聲請狀上本院收件章戳)始具狀聲請交付該法庭錄音光
碟,顯然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規定「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的聲請
期間。聲請人
逾期提出聲請之瑕疵,
乃不能補正事項,故本件聲請為不合
法,且無從補正,依法應駁回其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