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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政 相 對 人 四季山莊雲天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275 號給付服務 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275 號給付服務 費用事件,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審理期日之錄音光碟。然 查,上開事件已經於107 年6 月26日因成立和解而確定在案 ,有本院和解筆錄附卷可參。而聲請人至108 年6 月9 日 (見聲請狀上本院收件章戳)始具狀聲請交付該法庭錄音光 碟,顯然已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規定「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的聲請期間。聲請人 逾期提出聲請之瑕疵,不能補正事項,故本件聲請為不合 法,且無從補正,依法應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