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盛玲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瞭解庭訊內容及釐清案情,為此聲
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105
年5 月20日、7 月1 日、8 月2 日、10月19日、11月23日,
106 年2 月22日、3 月23日、5 月3 日、5 月25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經查,
上開事件經
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於106 年12月27日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360 號判決
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於108
年8 月2 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裁
判確定後6 個月內之
期間,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