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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庭訊內容及釐清案情,為此聲 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105 年5 月20日、7 月1 日、8 月2 日、10月19日、11月23日, 106 年2 月22日、3 月23日、5 月3 日、5 月25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經查,上開事件經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於106 年12月27日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360 號判決 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於108 年8 月2 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裁 判確定後6 個月內之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