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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苗小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掌 訴訟代理人 陳隆昌 上列上訴人與曹振泉間因108 年度苗小字第247 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