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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苗小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掌 訴訟代理人 陳隆昌 被   告 曹振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智 複代理人  何宜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按,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