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本掌
訴訟代理人 陳隆昌
被 告 曹振泉
訴訟代理人 李世智
複代理人 何宜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等在卷
可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