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910號
原 告 黃書晴
法定
代理人 黃明輝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惠雅
被 告 鍾仕龍
被 告 晉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
1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