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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苗建小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建小字第5號 原   告 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孝聰 被   告 圓鈞營造有限公司即金利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109 年1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 萬266 元,及自108 年1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