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建小字第5號
原 告 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孝聰
被 告 圓鈞營造有限公司即金利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109 年1 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 萬266 元,及自108 年1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
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
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