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陳春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玄通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申風管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8 年8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含本、反訴),提起上訴到院
。
經查本事件具有本、反訴之判決,上訴人於上訴狀中載明對本
、反訴均上訴,則本訴部分,上訴人係就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訴
惟經本院
駁回之新臺幣(下同)217,197 元不服,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3,480 元;另反訴部分,上訴人
乃就本院准許被上訴人永申
風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177,803 元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 元,則
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均未提出上
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
,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