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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苗簡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春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玄通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申風管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8 年8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含本、反訴),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事件具有本、反訴之判決,上訴人於上訴狀中載明對本 、反訴均上訴,則本訴部分,上訴人係就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訴 惟經本院駁回之新臺幣(下同)217,197 元不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80 元;另反訴部分,上訴人乃就本院准許被上訴人永申 風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177,803 元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 元,則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均未提出上 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 ,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