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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苗簡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96號 原   告 沅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育 被   告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 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