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96號
原 告 沅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秉育
被 告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
裁
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被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
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