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何添榮
張文豪
張添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千市有限公司(原名桃聯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
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因被告千市有限公司(原名桃聯有限公司)、千頁有限公司
均已為解散登記,應以
清算人為其等之法定
代理人,請提出
其等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
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
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