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何添榮       張文豪       張添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市有限公司(原名桃聯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 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因被告千市有限公司(原名桃聯有限公司)、千頁有限公司   均已為解散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等之法定代理人,請提出   其等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   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   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