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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營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秋煜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卓蘭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8 萬8,868 元(計算式:1,098 萬8,868 元+110 萬元=1,208 萬8,8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392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