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營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秋煜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苗栗縣卓蘭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8 萬8,868 元(計算式:1,098 萬8,868 元+110 萬元=1,208
萬8,8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392 元。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