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盧子靖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8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
二、被告盧子靖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86,800 元,然事實與理由四、
(六)請求之金額為687,200 元,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