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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周菜       陳彩琳       陳宗賢       陳建元 共同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富吊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 定有明文,調解標的金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應連帶各給付聲請人周菜、陳彩琳、陳建元新臺幣 (下同)75萬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第2 項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陳宗 賢93萬9,318 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合計為3,18萬9,318 元【計算式:(75萬元×3 )+93萬9,318 元=3,18萬9,318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