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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東洋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銘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勇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