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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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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永鑫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秋燕等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4,60 9 元(計算式:74萬2,716 元+6 萬1,893 元=80萬4,60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