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優利國際資源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曉羚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聖倫間請求返還溢發薪資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
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