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官若儂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朝臣之
繼承人等2 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劉朝臣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
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