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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官若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朝臣之繼承人等2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朝臣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