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鼎邦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東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泰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據此補正其等之
住所。
三、陳報本件被告是否亦包含黃國峰、陳家宇、彭永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