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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鼎邦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泰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據此補正其等之住所。 三、陳報本件被告是否亦包含黃國峰、陳家宇、彭永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