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張清松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范振章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
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多少)。
二、相對人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相對人范振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