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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張清松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范振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多少)。 二、相對人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相對人范振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