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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宏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德翰等3 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11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德翰、蔡美紅、葉文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    土地地號          │ ├──┼─────────────────┤ │1  │苗栗市○○段維祥小段169-9     │ ├──┼─────────────────┤ │2  │苗栗市○○段1663         │ ├──┼─────────────────┤ │3  │苗栗市○○段1665         │ ├──┼─────────────────┤ │4  │苗栗市○○段1665-1        │ ├──┼─────────────────┤ │5  │苗栗市○○段1667         │ ├──┼─────────────────┤ │6  │苗栗市○○段1667-1        │ ├──┼─────────────────┤ │7  │苗栗市○○段633          │ ├──┼─────────────────┤ │8  │苗栗縣○○鄉○○○段960      │ ├──┼─────────────────┤ │9  │苗栗縣○○鄉○○○段960-1     │ ├──┼─────────────────┤ │10 │苗栗縣○○鄉○○○段960-4     │ ├──┼─────────────────┤ │11 │苗栗縣○○鄉○○○段9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