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宏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德翰等3 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11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德翰、蔡美紅、葉文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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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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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市○○段維祥小段1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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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苗栗市○○段1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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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苗栗市○○段1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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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苗栗市○○段16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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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苗栗市○○段1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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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苗栗市○○段16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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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苗栗市○○段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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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苗栗縣○○鄉○○○段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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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苗栗縣○○鄉○○○段9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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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苗栗縣○○鄉○○○段9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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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苗栗縣○○鄉○○○段9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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